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
进一步修改后将公布施行
新华社报道称,会议决定,上述法规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根据11月9日发改委此前公布的《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1天,即由目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
元旦放假1天不变;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国际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减少2天;“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不变;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
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研究小组(下称“研究小组”)向社会表示,此次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调整方案的拟订可使广大居民得到更多的休息时间。增设三个节假日,增强了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传统文化影响力;将春节放假的起始时间调整为除夕,更加符合广大群众的文化和生活需要;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国家法定节假日形成两个七天的“黄金周”(春节和国庆节)和五个三天的“小长假”(元旦、清明、国际劳动节、端午、中秋),增加了假日的次数,节假日分布更加合理。
研究小组还表示,通过法定节假日的调整和职工带薪休假规定的同步出台,既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旅游要求,又可有效避免因出行过于集中对社会和经济造成的冲击,降低交通、安全、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的压力,利于广大群众开展假日期间的各种活动。
研究小组强调,国家将同步出台《职工带薪休假规定》,为全面落实职工休假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使广大职工可以更加人性化地安排家庭及个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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